当前位置:民航学院安徽校区 >> 项目信息 >> 项目介绍

航空铁路专业地方联办校合作

航空铁路专业地方联办校合作

甲方:****************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国际****学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顺应中国民航业轨道交通业的快速发展要求,满足行业对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蓬勃需求,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结合乙方在民航及轨交人才教育领域的独特优势,找准利益共同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文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经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办学协议。

 

一、合作项目

1航空方向(航空服务 运输安检)

学生注册甲方中专学籍,沿用3+3的合作方式,实行2+2的就读模式,即前2年在甲方上学,第3年转入乙方学院进行专业学习、实训及考证,毕业后获得专科文凭及民航类上岗资格证书。合格毕业生由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在民航系统内就业

2、轨道交通方向(铁路乘务 运输安检)

学生注册甲方中专学籍,沿用3+3的合作方式,实行2+2的就读模式,即前2年在甲方上学,第3年转入乙方学院进行专业学习、实训及考证,毕业后获得专科文凭及轨道交通类上岗资格证书。合格毕业生由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铁路系统内就业。

二、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航空类轨道交通专业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申报和收费许可的申报;

(2)全面负责项目在当地的招生宣传工作,严格按行业要求进行真实宣传与招生;

(3)在甲方网站上对项目进行宣传,并依法设立专有网站进行自身宣传;

(4)甲方在教学设施、师资、专业人才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支持及政策的保证;

(5)确保项目学生享有甲方学生的同等待遇;

(6)确实履行本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项目的招生宣传面试把关及审核工作,并对项目学生的教学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提供项目的教学大纲,指定课程教材,对师资进行培训和教学课件的指导,评估教学质量。

(3)与入校学生签订保障安置协议,负责整体接收项目学生,负责后期的教学、管理、系统内就业安置工作;

(4)确实履行本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学费收取标准和收益分配 

四、双方合作期限

1、双方同意合作期限为 5届(自签约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再签订合作协议书。

2、遇国家强制性法规限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合作期限可经双方商定后以书面协议形式延长或缩短。

3、如双方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决定终止合作,必须保证已招收学生的教学计划以及参与实习进度在符合本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的条件下完成。

4、合作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以本协议附件的形式予以补充。

五、双方的保证及违约责任

双方向对方保证:己方均是按照组建地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书及附件的能力,并已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及附件的各种许可和授权。双方特别约定:

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附件;

(2)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份。

2、如甲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未按本协议中的规定为项目提供教学资源和支持,未履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违约原因,乙方有权取消项目冠名终止合作。

3、如乙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违反了本协议中规定的学校管理规则或国家法规,未履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违约原因,并有权因此取消项目冠名并终止合作。

六、其它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个别违约事件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并不构成对任何其它违约事件的豁免权。

2、协议书及附件内每个条款均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效力。任何条款失效,均不会影响本协议书及附件内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3、任何一方遭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均不须对因此所造成的责任或损失负责。但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4、本协议书及附件下任何权利或义务,非经双方之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授或分包。

5、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事前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均属无效。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非经双方以书面签署不得修改或延长。本协议书及附件的任何修改或因此形成的补充文件均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6、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书下各合作事宜另行签署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另行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具有原则性和方向性指导作用。

7、本协议及今后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发生争执,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和签订。

七、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合作、对方提供的任何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及其他专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如因政府机关、法院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亦应在披露前通知对方,使之获得抗辩的时间。双方在本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书终止后将继续有效。

 甲方:*****************学校              乙方: 北京**********学院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备注:
  寻找地方中专中职类学校进行专业合作,个人须提前联系落实好合作的中专中职类学校;

查看更多同类项目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