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报考公共管理硕士MPA

日期:2011年09月14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文件 

东人发201152
 


关于推荐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通知

 
 
各镇(街)人事办、各人关单位人事科(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2011年—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关于“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和“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的要求,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拟在我市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班,面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现就推荐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意义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及其它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公职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利于优化我市党政人才队伍知识结构,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均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这几所大学是全国较早设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干部职工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二、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
(一)开展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国家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各级人事教育培训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报考,并尽量为考生的报考工作及参加考前辅导班提供方便。
(二)根据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要求,在职人员获得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必须学完规定课程,修满相应学分。各单位应对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干部职工给予学习时间保障,可以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2周左右的时间让其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
(三)考生所在单位在其获得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证书后,按东财〔200646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学习费用给予补助。
三、相关事宜
(一)考生被录取后,由各大学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学习期间不转档案、人事、工资、户口关系,住宿自理。在读期间的收费、教学、管理、学位证书的办理等由各大学及其在莞设立的办学机构负责。
(二)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重要意义,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全体工作人员。报名者可直接与上述大学的在莞办学机构联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报名点具体如下: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东莞分院
地址:东莞市莞太路金马大厦6
电话:2202495418925763001 谢老师
 
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招生 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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